两部门推出四方面强化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
针对一些地方在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等方面暴露出的问题,财政部、教育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在落实经费分担责任和管理责任、规范公用经费拨付管理、强化义务教育学校预算财务管理、巩固完善经费监管工作机制四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强调,各级财政按规定分担的公用经费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各地要确保省以下各级财政分担公用经费的责任落实。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财政改革要求,因地制宜适时优化完善本地区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要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义务教育学校预算和财务管理,规范公用经费使用,优化报销流程,保障学校合理用款需求,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通知明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要求调度库款,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资金严格执行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公用经费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最终收款方。
通知提出,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要督促学校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资金规模和规定的标准执行,严把支出审核关,各项支出要据实列支,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严禁统筹按基准定额核定的学校公用经费,在本地区集中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师培训等专项性工作。学校要进一步健全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按规定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抓好预算执行,细化公用经费支出范围与标准,并依法公开相关财务信息。严禁将公用经费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支出。
两部门还要求,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定期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开展督查,并充分利用相关信息系统,动态跟踪公用经费拨付、使用等情况。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大问责力度,对预算下达不及时、缓拨滞拨资金的地区及时提醒,督促纠正;对挤占、挪用、截留、克扣公用经费的问题,依法依规依纪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