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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信托未经核准提前履行高管职责违法遭罚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0〕103号)显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因未经核准提前履行高管职责,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20万元。

天津银保监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0年12月29日,行政处罚依据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官网显示,天津信托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创建,于1980年10月20日成立,并于同年11月1日正式对外营业,是国内最早成立的信托投资机构之一。天津信托成立以来,历经国家信托行业五次整顿,几经改变控股方,一直获准单独保留,是全国仅有几家自始至终获准单独保留的信托公司之一。

天眼查显示,天津信托的大股东是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7.58%。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公司对拟离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信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任职资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