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调查 > 正文

湖州博地影视违法买卖外汇罚952.54万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甬外管罚〔2020〕53号)显示,湖州博地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博地影视”)私自买卖外汇,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湖州博地影视予以警告,罚款952.54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湖州博地影视成立于2015年1月14日,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宓达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董事长、经理,该公司为杭州博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博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大股东、实控人为宓达,持股比例90%。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