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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丰航越违法买卖外汇罚358万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外管罚〔2020〕51号)显示,宁波荣丰航越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荣丰航越”)存在私自买卖外汇的违法事实,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对荣丰航越予以警告,罚款358.58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宁波荣丰航越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7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宙。公司的大股东分别为许美芳、屠善夫,持股比例均为50.00%。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田铜业”,601609.SH)招股书显示,宁波宝盛大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宝盛大昌”)及同一控制下的其他企业为报告期内贸易业务前五大供应商,而宁波宝盛大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同一控制下的其他企业包括宁波日盛兴越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日盛兴越”)、宁波荣丰航越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荣丰航越”)、宁波世纪海瑞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世纪海瑞”)等。而宝盛大昌、日盛兴越、荣丰航越、世纪海瑞等10家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原监事屠善夫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公司。基于屠善夫对这些公司的持股,金田铜业认定,宝盛大昌、日盛兴越、荣丰航越、世纪海瑞等公司为关联公司。

相关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