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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海瑞违法买卖外汇罚181万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外管罚〔2020〕52号)显示,宁波世纪海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海瑞”)存在私自买卖外汇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对世纪海瑞予以警告并罚款181.17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世纪海瑞成立于2014年12月24日,注册资本2000万。经营范围包括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燃料油、黄金、的批发、零售;财务信息咨询等。王宙为经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世纪海瑞为宁波宝盛大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宝盛大昌的大股东为宁波日盛兴越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5.05%。日盛兴越的大股东为宁波航津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7.14%,王宙为实控人,持股17.86%。王宙、屠善夫为宁波航津实业有限公司并列第一大股东,各持40%比例股份。

据上市企业宁波金田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田铜业”,601609.SH)的招股书显示,宁波宝盛大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同一控制下的其他企业为报告期内贸易业务前五大供应商,而宁波宝盛大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同一控制下的其他企业包括宁波日盛兴越贸易有限公司、宁波荣丰航越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世纪海瑞贸易有限公司等。

而宝盛大昌、日盛兴越、荣丰航越、世纪海瑞等10家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原监事屠善夫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公司。基于屠善夫对这些公司的持股,金田铜业认定,宝盛大昌、日盛兴越、荣丰航越、世纪海瑞等公司为关联公司。

相关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