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因涉嫌传销被冻结资金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6份行政裁定书显示,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因涉嫌传销,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冻结其相关银行的涉案资金账户。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明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鄞州支行、中国银行宁波市鄞州分行营业部开设的3个账号(后2个账号现已解除冻结)。同时,相关公司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石岐科技支行开设的账户也因此被裁定冻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豫0402行审125号)显示,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日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资金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行为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涉嫌传销资金,决定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在相关银行的涉案资金账户予以冻结。
法院认为,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被申请人在银行的涉案资金账户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明州支行的账号33×××41准予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豫0402行审126号)显示,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行为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涉嫌传销资金,决定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在相关银行的涉案资金账户予以冻结。法院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鄞州支行开设的账号33×××85准予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豫0402行审127号)显示,经审查,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行为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涉嫌传销资金,决定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在相关银行的涉案资金账户予以冻结。法院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宁波市鄞州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37×××22准予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不过,上述3份行政裁定所冻结的3个账号已有2个被解除冻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豫0402行审126-1号)显示,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资金的银行账户一案,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豫0402行审126号行政裁定,对涉案账户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鄞州支行开设的账号33×××85准予冻结。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8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法院经审查认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解除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鄞州支行开设的账号33×××85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豫0402行审127-1号)显示,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资金的银行账户一案,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豫0402行审127号行政裁定,对涉案账户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宁波市鄞州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37×××22准予冻结。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8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法院经审查认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解除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宁波市鄞州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37×××22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此外,相关公司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也牵涉其中。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豫0402行审121号)显示,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资金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行为一案中,查明涉嫌传销资金流入被申请人的涉案银行账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涉嫌传销资金,决定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在相关银行的涉案资金账户予以冻结。
法院认为,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被申请人在银行的涉案资金账户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石岐科技支行开设的账户76×××01(限额3370.8936万元)准予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姬存希Gichancy是一个天然护肤品品牌,产品包括基础护理、身体护理、洁面卸妆、面膜、彩妆和男士系列等品类,涉及蜗牛原液焕颜乳、蜗牛原液柔肤水、洗发浓缩原液、奢华雅光口红等,主要通过线上电商平台及微商等渠道进行销售。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现由许科辉全资持股。
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座落于广东中山市,2004年由诺斯贝尔(香港)公司发起创立,注册资金2000万港币,公司占地面积50亩,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专业OEM&ODM贴牌生产商。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青松股份,300132.SZ)持有其90%股份。
青松股份财报显示,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2018年11月8日,青松股份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诺斯贝尔(香港)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等19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诺斯贝尔90%股份。诺斯贝尔90%股份总对价为24.30亿元,其中,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15.1044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91956万元。自2019年5月起诺斯贝尔并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记者徐自立 马先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