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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森马服饰证券事务代表收监管函

近日,森马服饰(002563.SZ)发布公告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范亚杰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森马服饰于2020年10月27日晚间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2020年9月30日,范亚杰作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1万股,涉及金额8万元。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指出,范亚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4条的规定。要求范亚杰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提醒范亚杰,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

森马服饰披露的三季报显示,2020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4.50亿元,同比减少28.7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6亿元,同比减少83.4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25亿元,同比减少90.0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9.98亿元。

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