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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瑞科森诉讼信披违规收警示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山东地瑞科森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地瑞科森”,832573)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明,地瑞科森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9月4日,地瑞科森因与酒泉瑞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该案涉诉金额1170.5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87.56%。地瑞科森于上述事项发生时未及时披露,后于2020年10月15日补发《山东地瑞科森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地瑞科森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闫新庆、时任董事会秘书岳贵宾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地瑞科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闫新庆、岳贵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地瑞科森及闫新庆、岳贵宾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全国股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对于上述惩戒,全国股转公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经记者查询发现,地瑞科森成立于2007年3月10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为闫新庆;董事会秘书为岳贵宾。截至2020年6月30日,闫新庆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82.03%。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在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832573,主办券商为中泰证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020年10月15日,地瑞科森披露关于补发《涉及诉讼公告》的声明公告和涉及诉讼公告(补发)显示,2020年9月14日,酒泉瑞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起诉地瑞科森,公司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酒泉瑞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地瑞科森分别于2018年2月8日签订一份《技术服务合同》,2019年1月1日在山东省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一份《技术服务合同》,两份合同的第16条均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东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酒泉瑞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技术服务内容,并全部通过了地瑞科森的验收合格。经多次催要,地瑞科森仍欠款技术服务费1170.57万元。

经法院调解,双方一致同意于2021年5月1日前分三次支付部分技术服务费523.99万元,剩余2019年技术服务费647.09万元,地瑞科森应在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定向井服务公司、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石油有限公司录井公司向被告山东地瑞科森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后5日内向原告酒泉瑞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此后双方基于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

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