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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彼岸大道资产两宗违规收警示函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今日公布了关于对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岸大道资产)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柯冬植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核查,彼岸大道资产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彼岸大道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柯冬植于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1月9日担任彼岸大道资产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均发生在柯冬植任职期间,柯冬植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柯冬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彼岸大道资产于2015年5月25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10亿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等。公司股东为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知音同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60%、40%。彼岸大道资产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张威,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相关法规:

《私募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