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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富基金未及时更新备案信息且长期失联遭谴责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5号显示,安徽省瑞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富基金)在私募基金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未及时更新登记备案的管理人信息及所管理私募基金产品信息;遗失管理人全部资料及私募产品部分资料;不配合开展检查工作。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鉴于瑞富基金长期失联,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现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对瑞富基金予以公开谴责。

资料显示,瑞富基金于2012年12月25日在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胡家勤,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科技行业投资、投资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公司股东为胡家勤、朱守近,持股比例各50%。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