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调查 > 正文

立信会计师所执业景峰医药年报审计4宗违规收警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张再鸿、赵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湖南证监局于2020年9月25日至10月15日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注册会计师张再鸿、赵姣执业的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景峰医药”,000908.SZ)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执业过程中存在销售费用截止测试执行不到位等4宗问题。

一、销售费用截止测试执行不到位

2019年大连华立金港药业有限公司索引号SD40销售费用截止测试表中对合计金额为1.53亿元的市场推广费、会议费、咨询费和服务费未执行截止测试,上述几项费用占销售费用比例达80.23%,会计师获取的审计证据充分性,不能支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

二、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

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2019年预付账款函证底稿中,上海典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宣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函证回函寄件地址显示为被审计单位办公地址,会计师底稿中未对该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审计工作底稿管理不规范

因管理不当,未能及时完整提供2017年和2018年的审计工作底稿。

四、获取的书面声明不当

会计师获取的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2019年的管理层声明书中仅有公司公章,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未签字,且管理层声明书未签署日期。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六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八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张再鸿、赵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2011年1月24日,注册资本1.23亿人民币。官网显示,2010年,立信获得首批H股审计执业资格。2010年12月改制成为国内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景峰医药成立于1998年12月18日,注册资本8.80亿元,于1999年2月3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叶湘武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74亿股,持股比例19.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八条规定:当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选择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以及发出和收回询证函保持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六十七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安全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业务工作底稿保密;

(二)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三)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工作底稿;

(四)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对财务报表承担相应责任并了解相关事项的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十三条规定: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后。书面声明应当涵盖审计报告针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期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