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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通报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据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消息,近期,成都市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广告,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强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消费者识别违法广告的能力,现将其中典型案例公告如下。

截图来源: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一、双流区贝佳乐日用百货经营部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

当事人通过店内广告牌发布的“壮壮健仔糕”普通食品广告中含有“寇小儿中医馆 壮壮健仔糕 健康美味,全家必备 药食同源,绿色更天然 寇小儿秘制,健康宝宝都爱吃 内含多种地道中药材 适合脾胃虚弱、食欲不振、消化不良的儿童及成人”等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效,易与药品相混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2020年11月,双流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

二、成都佳成时代投资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通过搜狐网站发布的“东城一品佳年华广场”广告中含有“东城一品坐落于东客站交通枢纽核心位置,临近2、7号线双地铁,驾车两分钟上三环。”等内容,使用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2020年7月,成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

三、青白江天之军食品经营部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

当事人通过经营场所内的宣传单、吊牌、横幅发布的“大米”广告中含有“北京山西航天空间医学研究中心指定合作单位”“军地两用技术与产品全国理事会理事单位合作伙伴”“天军营养屋 绿色富硒有机蟹田大米”等内容,无法证明其真实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当事人通过制作“与解放军总医院总顾问程功明将军的合影、“国防大学进修系主任张茂峰将军为公司题词”等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镜框式图片进行广告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2020年12月,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212万元。

四、邛崃市弘阳璟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

当事人通过宣传展板发布的“时光里项目商品房”广告中含有“邛崃土地价格再创新高”“清水销售单价势破9000元/㎡”“2020邛崃城南地价看涨”“城南最后清水7999元/㎡”“2019年11月二手房价格及购买二手房实际成交价格情况”等内容,涉及的数据未表明出处,来源无法查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2020年11月,邛崃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万元。

五、金牛区张誉杨商贸部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通过淘宝网店发布的“鸡豆花(非发酵豆制品)火锅食材”广告含有“发财麻将鸡豆花 豆腐国宴菜180g*36蜀大侠集渔火锅网红菜包邮”等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2020年12月,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万元。

六、天吉康晟(成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通过天猫网店发布的“锌硒咀嚼片”保健食品广告含有“男士专用、长效备孕、安全放心、无毒无副作用”等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的规定。2020年9月,成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七、四川蜀越电气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含有“ZW8—12G型户外高压真空断路器管是城乡电网无油化改选的最佳设备”等内容的广告,其中使用的“最佳”属于无法验证的绝对化用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2020年12月,青羊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八、兴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含有“一种配电箱面盖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020682861.X)”等内容的广告,而该专利因未续费处于无效状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的规定。2020年11月,崇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