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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莆田分行违法被罚 未按工程进度发放贷款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莆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莆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未按工程进度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管理未尽职。 

中国银保监会莆田监管分局依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第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中国银行莆田分行合计罚款80万元。 

相关法规: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十一条: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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