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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股份拟100亿元投资钛材料 被问是否配合股东减持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4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02号)。2022年4月2日,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宁股份”,002978.SZ)发布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近日,公司与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甲方”)签署《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能源级钛(合金)材料全产业链项目投资合同书》。项目总规划投资预算为100亿元。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约2000亩,选址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立柯片区。项目总规划投资预算为100亿元,分三期投资建设。首期投资为55亿元、二期投资为25亿元、三期投资为20亿元。项目在取得合法合规的建设手续后开工建设,一期项目计划建设周期24个月,全部三期项目计划建设周期60个月。

2022年3月26日,安宁股份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持有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2940.9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7.33%)的股东罗洪友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2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7%)。

安宁股份年报显示,罗洪友为第三大股东,持股7.48%。公司未知罗洪友与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出,公告显示,项目总规划投资预算为100亿元,分三期投资建设。首期投资为55亿元、二期投资为25亿元、三期投资为20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安宁股份货币资金账面价值为21.89亿元。

安宁股份2022年3月26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你公司大股东罗洪友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2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7%)。请说明罗洪友是否为该项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安宁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大股东及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未来6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安宁股份股票的计划,请核查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利用相关公告配合减持的情形。

关于对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02号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以下简称《投资公告》),你公司与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署《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能源级钛(合金)材料全产业链项目投资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投资合同书”)。项目总规划投资预算为100亿元。

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问题进行说明:

1.公告显示,项目总规划投资预算为100亿元,分三期投资建设。首期投资为55亿元、二期投资为25亿元、三期投资为20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货币资金账面价值为21.89亿元。

(1)请说明三期投资款筹集、支出安排,请结合你公司货币资金情况等说明此次投资对你公司资产负债率等偿债指标的具体影响,是否会显著增加你公司的财务风险与流动性风险。

(2)请说明该项目的盈利预测、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情况,你公司是否结合行业特点、市场发展趋势等情况对该项目进行详细评估与测算,你公司是否具备该领域的人员、技术、管理等资源,是否充分分析项目存在的潜在风险,并结合上述情况详细说明你公司投资该项目的原因、合理性和必要性。

2.根据《项目投资合同书》,管委会将为你公司匹配最优惠用电政策、清洁能源碳指标、向市政府建议支持你公司参与全市矿产资源整合开发、协助公司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以及各项政策资金扶持等。请说明相关政策落实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障碍。

3.请你公司提供上述项目投资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并自查《投资公告》披露前后相关主体是否存在接受采访、调研,是否存在提前向特定对象泄露有关内幕信息、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情形,详细说明内幕信息知情人、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在《投资公告》披露前1个月至回函日买卖你公司股票的情况。

4.你公司2022年3月26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你公司大股东罗洪友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2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5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87%)。请说明罗洪友是否为该项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大股东及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未来6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你公司股票的计划,请核查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利用相关公告配合减持的情形。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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