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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控股股东塔城国际收警示函 存两宗信披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证监会西藏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4号)显示,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简称“塔城国际”)作为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西藏珠峰”,600338.SH)控股股东,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资料图】

一、未告知并配合上市公司披露相关补充协议塔城国际及实际控制人黄建荣、黄瑛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强于2016年7月14日签署《吴强与黄建荣 黄瑛 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关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之代偿债务及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未将上述补充协议签订情况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告知并配合上市公司披露相关协议履行情况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与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之代偿债务协议》、与刘美宝签订《刘美宝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之代偿债务协议》,公司在上述协议约定的结算日到期后,未告知并配合上市公司披露协议履行情况。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西藏珠峰2022年半年报显示,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简称“塔城国际”,2005年4月28日,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原名“塔城市国际边贸商城实业有限公司”)受让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持有的公司6500万股法人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41.05%,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截至2022年9月30日,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为西藏珠峰第一大股东,持股1.81亿股,持股比例19.78%。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关于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14号

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一、未告知并配合上市公司披露相关补充协议

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黄建荣、黄瑛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强于2016年7月14日签署《吴强与黄建荣 黄瑛 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关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之代偿债务及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你公司未将上述补充协议签订情况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告知并配合上市公司披露相关协议履行情况

你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与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之代偿债务协议》、与刘美宝签订《刘美宝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之代偿债务协议》,你公司在上述协议约定的结算日到期后,未告知并配合上市公司披露协议履行情况。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2年12月28日

标签: 控股股东 西藏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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