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证券因债券承销调查不审慎收警示函
山东证监局网站发布最新消息显示,因债券承销未审慎调查,山东证监局近日对中山证券出具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经查,中山证券作为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集团”)公司债券“16金茂01”的承销机构,未审慎调查金茂集团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对外担保等事项。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年)第五条、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徐丽君作为公司债券“16金茂01”项目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中山证券及徐丽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记者经查阅发现,中山证券近两年频被监管层“点名”。
2020年8月19日,因1名董事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以及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深圳证监局发布对中山证券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显示,中山证券三大业务被暂停一年:暂停中山证券新增资管产品备案;暂停新增资本消耗型业务(含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自营业务、需要跟投或包销的承销保荐业务);暂停以自有资金或资管资金与关联方进行对手方交易,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2019年10月23日,深圳证监局还发布一则监管函表示,中山证券部分债券承销项目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内核环节把关不严、防范利益冲突管理机制不到位、工作底稿留痕不完善等情形;部分资产证券化(ABS)项目存在监督检查基础资产现金流不到位的情形。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和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第(七)项等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其进一步加强债券承销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对从业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勤勉尽责开展相关业务。
公开资料显示,中山证券成立于1992年,总部位于深圳,注册资本17亿元,是一家全牌照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中山证券下设全资私募子公司深圳锦弘和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深圳锦弘劭晖投资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记者 王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