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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政府采购等工作中对守信企业予以支持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加强企业信用约束,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凡在海南省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上述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其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等管理适用于《规范》。

《规范》指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或者线下窗口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

此外,企业因多项事由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在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列入事由全部消除后,方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否则不予受理。

《规范》强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动和配合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守信企业予以支持和鼓励,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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