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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领罚单 需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内部问责

在国都证券之后,又一家券商因股东超比例质押领罚单。

4月8日,因控股股东超比例新增质押且券商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广东证监局对东莞证券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东莞证券领罚单

需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内部问责

根据广东证监局对东莞证券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为东莞证券主要股东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锦龙股份)及其关联方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超比例新增质押所持公司股权,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而东莞证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东莞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其应当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内部问责。

频繁质押股权

天眼查数据显示,警示函中提到的锦龙股份为东莞证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0%,新世纪公司则为锦龙股份的控股股东。

为了融资,锦龙股份及新世纪公司近年来进行了大量的股权质押。

最近的一次是今年3月31日,当日锦龙股份发布公告称近日接到控股股东新世纪公司和董事长朱凤廉有关办理股份质押的通知,根据质押情况,新世纪公司此次质押190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为7.6%,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2%,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股份质押融资非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而截止到3月31日,新世纪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3.89亿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86.6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3.38%。值得注意的是,新世纪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质押较为频繁,仅3月以来,锦龙股份就发布了多份质押公告。在3月17日,新世纪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一度达到了89.03%。

与此同时,锦龙股份表示,未来半年内,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652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14.54%,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7.28%,对应融资余额3.80亿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1582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35.28%,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7.66%,对应融资余额13.40亿元。

截止2019年末,新世纪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达80.73%,现金流动负债比率为18.64%。

锦龙股份也不例外。根据今年1月6日发布的公告,锦龙股份向东莞信托贷款人民币4亿元(期限18个月),公司以所持中山证券9.6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2月28日,锦龙股份又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办理了所持东莞证券40%股权的解除质押手续,另办理了所持东莞证券19.90%股权的出质登记手续——公司向华兴银行贷款人民币12亿元(期限36个月),公司以所持东莞证券11.4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此外,公司向华润信托贷款人民币9亿元(期限36个月),以所持东莞证券8.5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华东一家券商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能增加股东的资产流动性,控股股东采用股票质押方式进行融资是当前资本市场常见的做法,但过高比例的股权质押往往潜藏信用风险,尤其是当资本市场波动加大时,企业面临的风险将加速暴露。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2日,锦龙股份曾经发布一份关于董事长朱凤廉股份质押展期的公告,当时质押展期的数量为720万股,质权人为新疆动能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质押应该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锦龙股份表示,质押展期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如后续出现平仓或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将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追加保证金或其他担保物等措施化解风险。

国都证券此前也被罚

因券商股东质押超比例质押而被罚的不止东莞证券一家。早在今年3月,国都证券就因为该原因被监管责令改正。

3月18日,北京证监局对国都证券股东泰豪创投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泰豪创投于2019年9月11日质押持有的国都证券100%股权,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泰豪创投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而在此之前,3月6日,北京证监局刚对国都证券下发了另一张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根据北京证监局披露,国都证券的另一家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质押所持国都证券股权,但国都证券未能及时报告。直至北京证监局问询,才在去年10月报告相关情况,中间相隔了近10个月。按照相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国都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完善内部控制,做好股权管理工作。

事实上,在2018年股权质押频繁且风险敞口加大之下,上市券商也难逃被股东高额甚至顶格质押的窘境。近年来,监管对于券商股权稳定的要求不断加强。根据2019年7月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为维持股权的稳定性,要求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股权,锁定期满后质押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

去年10月,沪深交易所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格式,给质押风险安上了“报警器”,针对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可能存在的风险,此次修订以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质押比例50%和80%作为质押风险分层标准,设置差异化的披露要求:对控股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比例超过50%的,规定本次及后续每笔质押均需予以披露,并详细说明短期内将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况、还款资金来源及资金偿付能力等关键信息,以及高比例质押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的影响;控股股东累计质押比例超过80%的,在履行前述披露义务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披露股东详细资信情况、高比例质押的原因及必要性、拟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与上市公司资金往来、质押风险评估情况等信息。

交易所表示,针对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通过高比例质押融资等方式过度信用扩张,有必要健全股票质押供需双侧管理的市场化约束机制,从资金需求端即上市公司股东角度,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规范股票质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