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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两人骗取滨州农商银行近500万元 5名银行员工涉案其中

9月18日,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滨州市两人通过顶名贷款方式骗取滨州农商银行贷款近500万元,5名银行员工涉案其中。

判决书显示,刘某振因投资经营需要大量资金,遂预谋通过办理顶名贷款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之后,刘某振找到赵某忠,并让其游说滨州市信用联社下多名信用社主任,在顶名贷款时给予照顾。

2007年至2010年间,刘某振找到张官信用社主任薛某,赵某忠找到滨城区信用社主任李某、姜家信用社主任赵某、黄河小区信用社主任任某某和郭某信用社主管信贷部门的副主任吕某某,假借他人投资或者购买农资等名义办理多笔顶名贷款由刘某振使用。

在贷款过程中,5名信用社主任违反商业银行贷款相关规定,贷款审批流于形式,违法发放上述贷款。经梳理滨州农商银行提供的贷款资料,证实刘某振共计骗取贷款480万元,其中通过赵某忠骗贷270万元。

整理判决书发现,薛某等银行工作人员均知道这些贷款是顶名贷款。其中一名办理贷款的信贷员表示,由于是主任安排办理的贷款,也就只在程序上走个过场,借款人一看就知道是顶名贷款,根本没有借款、还款能力。

“领导安排的贷款,我作为下属没必要得罪领导,而且贷款最终审批权在领导手中,他说能贷才能放款。”另一名办理过这些顶名贷款银行工作人员直言不讳。

据了解,最初办理的贷款到期后,刘某振还联合信用社主任再找借款人、保证人借新还旧。截至2018年8月31日,刘某振仅归还少部分贷款本金,所涉款项尚欠贷款本金394.76万元,其中赵某忠所涉款项尚欠贷款本金195万元。

赵某忠表示,刘某振投资工程的成本早已回笼,并且刘某振名下有物业公司和住房和多辆车,明显有能力还款却不愿偿还。其多次催促刘某振还款,但是刘某振表示借款不是自己名字办理的,不还也没关系。

刘某振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被顶名贷款人的生活。多名被顶名的贷款人表示,曾经向信用社提交过贷款申请,但是一直没有消息,本以为审核没有通过,却没有想到是被别人顶名使用了。也有贷款人在多年后想要贷款买房,但是经过查征信发现名下早有贷款已经逾期。

尽管贷款长期逾期,贷款人的生活也因为此事受到了严重影响,但刘某振等人并没有因为此事受到影响。直到2018年8月,公安机关在调查刘某振寻衅滋事案期间发现了线索,此案才得以立案侦查。同年9月至12月,同案的赵某忠等人相继到案,此时滨州市信用社已经改制为滨州农商银行,当时任主任的几人均成为滨州农商银行滨城支行的职工。

到案后,刘某振开始陆续归还剩余款项,通过家人共计归还184.9万元,吕某某代刘某振归还50万元。截至法院判决时,除薛某和赵某某办理的违法贷款外,其他款项均已经还清。还清贷款的三人均得到了滨州市农商银行出具的谅解书,建议对三人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2020年6月9日,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最终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刘某振与赵某忠的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刘某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赵某忠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薛某某等5人均构成违法放贷罪,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4万元;赵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滨州农商银行出具谅解书的三人被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