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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唐潮州发电公司价格违法遭罚

11月5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价竞处〔2020〕7号)显示,经查,广东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唐潮州发电公司”)存在如下价格违法事实: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电网企业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电量,经核算,大唐潮州发电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1号、3号和4号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了规定的限值,氮氧化物累计超限值时间为10小时,累计上网电量为4153.87兆瓦时,合计多收环保电价款4.15万元。

大唐潮州发电公司相关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文第七条和《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大唐潮州发电公司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没有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事实,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责令大唐潮州发电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大唐潮州发电公司作出没收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4.1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