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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并购欺诈案罚单落地

1月19日晚间,宁波东力发布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文件在违规问题的讲述上与半年前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基本类似,但其上列明了多名董监高的申诉意见,透露出更多信息。

证监会查明,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和《交易报告书(草案)》、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鉴于这些违规行为,在2016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1日之间买入宁波东力并在2018年7月1日晚间尚未清仓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征集。

年富供应链的主要财务造假行为如下:

1、年富供应链虚增出口代理服务费收入和利润。

2、年富供应链虚增境外代采业务收入和利润。

3、年富供应链虚增应收款项。

4、年富供应链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需要注意的是,相关文件显示,宁波东力收购年富供应链属于带病收购。2015年12月17日,宁波东力开始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初定重组标的为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年富实业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子公司牵涉诉讼等问题,经交易各方商定,将年富实业相关业务整合至年富供应链,并通过引入投资方补足资金占用,年富实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的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完整纳入年富供应链合并报表,重组标的更换为年富供应链。也就是说,早在收购之前,宁波东力就知道年富供应链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年富供应链原实控人李文国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相关客户、宁波东力均与年富供应链存在利害关系,对其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存疑;证监会未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全面审计,对虚增收入、利润的认定不够客观、全面、公正,程序违法。

第二,应收款项客观存在,尚在追索,且不影响年富供应链估值水平,不应当认定为虚增。

第三,不认可关联交易的金额,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全面审计。

第四,年富供应链的财务造假行为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不应拆分为重组前和重组后两个行为分别处罚。第五,处罚不够公平公正,忽略了宁波东力及其责任人员在违法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综上,李文国请求撤销重复处罚。他公然质疑处罚不公。

经复核,针对李文国的陈述申辩意见,证监会认为:

第一,关于年富供应链虚增收入、利润的事实,有虚假协议,年富供应链向客户提供的承诺书,年富供应链员工提供的财务资料、合同、工作邮件,年富供应链员工关于虚增价格的证言,客户关于配合走账、隐瞒虚假业绩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虚增数额计算准确。

第二,关于虚增应收款项,将实际可收回性很低的应收款项长期挂账,属于虚增的情形。根据在案证据,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均承认存在历史坏账虚挂,我会依据刑事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虚增数额并无不当。李文国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债权转让协议书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应收款项可收回。

第三,关联交易金额取自年富供应链账套,经复核,数额准确。

第四,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我会履行“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对涉案事项的调查程序合法,相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五,关于分别处罚两个行为,重组阶段年富供应链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重组完成后宁波东力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违法主体、违法内容、涉及的信息披露文件均不相同,应当分别认定处罚。第六,我会已综合考虑年富供应链、宁波东力违法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和相关责任人员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和态度、专业背景、职务职责及履职等情况,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区分责任认定和责任大小,不存在对李文国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综上,我会对李文国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