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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石化10亿闲置募资理财超出审议范围收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74号)。2017年11月13日,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卫星石化”,002648.SZ)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调整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范围和期限的议案》,使用不超过10亿元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保本型理财产品。

卫星石化后续使用上述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时,存在超出上述审议范围的情形。卫星石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3.13条的规定。请卫星石化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卫星石化官网显示,卫星石化是全球领先的丙烯酸生产商,是国内少数具备全产业链的丙烯酸及酯、高分子乳液和功能性高分子材料的规模化生产商之一。浙江卫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直接持股34.68%。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3.13条规定: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