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财 > 正文

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虚列费用套取资金违法遭罚35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1月29日披露了阿勒泰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2号、3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存在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违法行为,阿勒泰监管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罚款35万元,对时任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总经理顾霞、总经理助理程鹏予以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3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存在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违法行为,包括(一)虚列咨询费套取资金:2019年,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通过北京飞猪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虚列咨询费套取费用,共计349万元,用于支付其他费用。(二)虚列办公费套取资金:2019年,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北屯支公司虚列办公费,共计38万元。

上述“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鉴于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暴露问题,阿勒泰监管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予以罚款35万元。

时任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总经理顾霞在任职期间,主管全盘及车险业务,对虚列费用套取资金承担直接主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阿勒泰监管分局决定对顾霞予以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时任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程鹏在任职期间,协管车险业务,对虚列费用套取资金承担直接分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程鹏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