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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贵州省分公司擅自变更营业场所违法遭罚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贵州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贵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贵州省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其罚款5万元。

此外,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贵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显示,宋剑宏对人保财险贵州省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其警告并罚款4万元.

经记者查询发现,人保财险贵州省分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