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觉资产3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近日,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江苏尚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能审慎评估私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该公司在管理私募基金过程中,未审慎评估私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将投资于应收账款、信托贷款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产品风险等级均确定为低风险,与产品本身的风险特征不符,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十七条规定。
二、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完善。该公司制订的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中无私募基金产品风险评级等内容,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三、未能妥善保存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检查期间,该公司未能完整提供尚觉滇政3号基建私募投资基金等5只风险评级材料等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江苏尚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05月04日在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陈健。股东分别为张怡敏、陈健、上海炜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楷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启耕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十七条: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