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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农商行被罚 向未竣工验收的商业用房发放按揭贷款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莆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莆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显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未竣工验收的商业用房发放按揭贷款。 

中国银保监会莆田监管分局依据《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该行罚款50万元。 

相关法规:

《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四条: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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