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力斯浦东违法被罚20万 未取得许可发布处方药广告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1)第152021001991号)。经查,当事人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艾力斯”,688578.SH)是一家主要从事各类药物研发的公司。
2021年4月10日,当事人为了推广其研发的药品“甲磺酸伏美替尼片”(该片已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已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属于处方药,并于2021年5月12日取得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有效期至2025年9月20日),委托上海惜善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在温州市鹿城区威斯汀酒店举办了一场学术推广会。
会议期间,当事人委托上海惜善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在上述酒店大堂、会议签到处及会场内放置了6个易拉宝印刷品广告。该印刷品广告的具体内容为:左上角为“艾弗沙”字样及其logo(此为当事人自己取的药品名称),右上角为“艾力斯”字样及其logo,中间上方为“强效缩瘤、安全弗药”字样,下方为药品外包装图片,最下方为“新药上市”及“艾弗沙.甲磺酸伏美替尼”字样。
上述印刷品广告由当事人提供具体内容并委托上海惜善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制作,共计制作了6个,制作费用为2000元。当事人系上述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且案发时尚未取得“甲磺酸伏美替尼片”广告发布的许可。
另查,上述印刷品广告会议结束后当事人已全部销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考虑当事人发布广告时间短,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20万元。
艾力斯总部位于上海张江,成立于2004年3月,艾力斯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营销三位一体的创新型制药企业,专注于肿瘤治疗领域,以开发出首创药物(First-in-class)和同类最佳药物(Best-in-class)为目标,致力于研发和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安全、有效、惠及大众的创新药物。在2019年完成了A轮和A+轮融资后,2020年12月2日,艾力斯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88578)。上海乔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1)第152021001991号
银行输入码:(2021001991)
当事人: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9595927U
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1227号、哈雷路 1118号1幢5楼
法定代表人:杜锦豪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主要从事各类药物研发的公司。2021年4月10日,当事人为了推广其研发的药品“甲磺酸伏美替尼片”(该片已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已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属于处方药,并于2021年5月12日取得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广 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有效期至2025年9月20日),委托上海惜善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在温州市鹿城区威斯汀酒店举办了一场学术推广会。会议期间,当事人委托上海惜善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在上述酒店大堂、会议签到处及会场内放置了6个易拉宝印刷品广告。该印刷品广告的具体内容为:左上角为“艾弗沙”字样及其logo(此为当事人自己取的药品名称),右上角为“艾力斯”字样及其logo,中间上方为“强效缩瘤、安全弗药”字样,下方为药品外包装图片,最下方为“新药上市”及“艾弗沙.甲磺酸伏美替尼”字样。上述印刷品广告由当事人提供具体内容并委托上海惜善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制作,共计制作了6个,制作费用为2000元。当事人系上述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且案发时尚未取得“甲磺酸伏美替尼片”广告发布的许可。
另查,上述印刷品广告会议结束后当事人已全部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案件线索移送函》、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学术会议委托服务协议、 区域上市会确认单、药品注册证书、《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已经法 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
考虑当事人发布广告时间短,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得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法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200000元。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拾万元 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 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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