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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迪克收深交所监管函 闲置募资补流未如期全额归还-天天播资讯

北京3月28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40号)。经查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斯迪克”,300806.SZ)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相关资料图)

2021年11月24日,斯迪克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期斯迪克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斯迪克于2023年3月22日披露《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斯迪克未在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期限内全额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其中1000万元直至2023年3月22日才归还完毕。

斯迪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11条的规定。请斯迪克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806)成立于2006年,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功能性薄膜材料、电子级胶粘材料、热管理复合材料和薄膜包装材料四大类,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新型显示、新能源汽车、家用电器、陶瓷电容等重点领域,战略布局面向全球,销售网络国际化。公司凭借强大的研发、生产及快速市场响应能力,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性能的精密涂层材料产品和技术解决方案,与富士康、特斯拉、Facebook、领益、伯恩等国际知名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

斯迪克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显示,斯迪克于2021年1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期公司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至2022年8月17日,公司已累计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9000万元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2023年3月22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荐代表人。

由于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存在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亦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投资和建设,未对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11条规定: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40号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1月24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期你公司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你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披露《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你公司未在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期限内全额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其中1000万元直至2023年3月22日才归还完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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