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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舜洲地产失信遭限制消费

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厦门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舜洲地产”)及其法定代表人林一敏发出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案号:(2021)闽0212执892号。记者查询发现,厦门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厦门禹洲溪堤尚城项目的开发商。

厦门舜洲地产及林一敏遭限消的事由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申请执行厦门舜洲地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厦门舜洲地产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厦门舜洲地产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厦门舜洲地产及其法定代表人林一敏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消费令指出,如厦门舜洲地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厦门舜洲地产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厦门舜洲地产及林一敏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上述限制消费令签发时间为2021年3月9日。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向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资料显示,厦门舜洲地产为禹洲溪堤尚城的建设单位。禹洲集团官网称,禹洲溪堤尚城为集团项目,总占地约30万平方米、总建面约60万平方米,并称是同安城北核心区里的首席生态大盘。

1994年,禹洲集团成立于厦门。2009年11月,禹洲集团地产板块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1628.HK),已发展成为集房地产开发、商业投资运营、酒店运营、物业管理、金融和通讯科技等多元业务为一体,业务覆盖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环渤海、海西、华中和西南6大城市群的大型综合性集团,总资产近20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