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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新实控人划走公司资金10.6亿未披露 遭10年证券市场禁入

6月28日消息,浙江证监局发出处罚公告,*ST中新(中新科技,603996)两名实控人陈德松、江珍慧在2018年至2019年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且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分别被处于警告罚款160万元。其中,对其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罚款60万元,对其作为组织、指使或隐瞒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实际控制人分别罚款100万元。与此同时,对陈德松、江珍慧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明,中新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中新科技实际控制人、时任总经理江珍慧授意时任董事朱彬彬,通过直接划转资金,或以预付货款、工程款名义经第三方走账多道划转,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给关联方使用或替关联方偿还债务。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10.57亿元,余额8.06亿元。其中,2018年共发生资金占用128笔,累计占用发生额6.37亿元,发生额、余额分别占中新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58%、39.30%;2019年共发生资金占用186笔,累计占用发生额4.20亿元,期末余额8.06亿元,发生额、余额分别占中新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94%、57.45%。

(一)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江珍慧授意朱彬彬将中新科技资金直接划转至中新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贸”)银行账户,2018年累计发生额5170万元,2019年累计发生额27043.29万元。

(二)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江珍慧授意朱彬彬将中新科技资金经中驰新材料有限公司走账后转至关联方或替关联方偿债,累计发生额31981万元。其中,2018年转给中新国贸15615万元,转给中新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产业”)1000万元,替中新产业偿债400万元,2019年转给中新国贸14686万元,转给中新产业280万元。

(三)2018年度,江珍慧授意朱彬彬将中新科技资金经台州耀德塑业有限公司走账及江某敏个人账户中转后转至关联方或替关联方偿债,累计发生额27293.13万元。其中,转给中新国贸7349万元,转给中新产业4349.13万元,替中新产业偿债15595万元。

(四)2018年5月至11月,江珍慧授意朱彬彬将中新科技资金经台州市浩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走账及曹某煜个人账户中转后转至关联方或替关联方偿债,累计发生额7550万元。其中,转给中新国贸2100万元,转给中新产业4850万元,替中新产业偿债600万元。

(五)2018年2月至11月,江珍慧授意朱彬彬将中新科技资金经台州奥利棽电子有限公司走账及金某龙个人账户中转后转至关联方或替关联方偿债,累计发生额2995万元。其中,转给中新产业300万元,转给中新国贸800万元,转给浙江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260万元,替中新产业偿债1635万元。

(六)2018年3月至10月,江珍慧授意朱彬彬将中新科技资金经温岭市江连塑料厂(普通合伙)走账及江某荣个人账户中转后转至关联方或替关联方偿债,累计发生额2700.96万元。其中,转给中新产业1220万元,转给中新国贸340.96万元,替中新产业偿债1140万元。

(七)2018年12月29日,江珍慧授意朱彬彬将中新科技资金经施工方林某军个人账户走账再经江某敏个人账户中转,替中新产业偿债961万元。

上述资金占用情况,中新科技于2019年4月30日首次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同日发表临时公告专门针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说明(未披露完整),直至2020年6月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二次问询函进行补充披露时才完整披露。中新科技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未在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中准确、完整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二、未按规定披露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中新科技为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及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1.75亿元。其中,2018年3月至6月,中新科技三次以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担保的形式,为中新国贸向宁波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合计0.85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68%;2019年1月,中新科技为江珍慧及关联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0.9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41%。

(一)2018年3月至6月,中新国贸分3次分别向宁波银行借款3000万元、2500万元、3000万元,合计8500万元,中新科技分别为中新国贸上述借款提供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担保。上述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由江珍慧安排,朱彬彬参与,王某沙执行,时任董事长、实控人陈德松作为中新科技法定代表人在质押合同上盖个人印章。

(二)2019年1月19日,中新科技为中新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台州分行3,000万元最高额融资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由江珍慧安排,朱彬彬参与,陈德松作为中新科技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时任董事林玲加盖中新科技公章。

(三)2019年1月24日,江珍慧向朱某平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中新科技、陈德松为江珍慧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由江珍慧安排,陈徳松作为中新科技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两处分别签字,林玲加盖中新科技公章。

(四)2019年1月29日,中新产业向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10日,中新科技、陈德松为中新产业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由江珍慧安排,陈德松作为中新科技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两处分别签字,林玲加盖中新科技公章。

2020年4月30日,公司在2019年年报中露了部分关联担保。2020年7月7日,公司发布了《自查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首次完整批露了上述担保事项。上述四项担保事项,中新科技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未在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也未在2019年年报中完整披露。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履职情况

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德松,知悉其控制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中新科技资金的情况,知悉并参与中新科技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实际控制人、时任总经理江珍慧,组织、指使有关人员实施上述金占用及违规担保行为。两人在中新科技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2019年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朱彬彬,按照江珍慧的安排,通过实施划款、“走账”等行为参与上述8项资金占用及第1、2项违规担保事项,在中新科技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2019年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林玲知悉上述中新科技第2、3、4项违规担保事项,在中新科技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2019年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技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会秘书盛伟健,在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2019年4月初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首次发现资金占用后,积极推动资金占用解决、信息披露补救等工作及与监管部门汇报沟通,并联合3名时任独立董事向实际控制人发函劝导承认错误、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但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定期报告时未提出反对意见,并在中新科技2019年半年报及2019年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独立董事项振华、陈建远、任增辉,在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2019年4月得知资金占用情况后,积极了解情况,联名向董事会发函要求查清真相、弥补上市公司损失、责成向监管部门汇报等,在公司现场召开沟通会要求实际控制人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并向董事会提案建议调整公司总经理人选、增强内审工作力度等,但在董事会审议2019年半年报时未提出反对意见,在2019年半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2019年年报中,项振华投了反对票,陈建远、任増辉投了弃权票。

时任监事会主席吴诚祥,时任监事杨晓、陈维建,时任副总经理莫康良、黄颂、谷康林,时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娜,在公司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中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财务总监许俊飞,于2018年三季度起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声明页中签字,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合同、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公章使用登记表、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陈德松、江珍慧、朱彬彬、林玲、盛伟健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诚祥、杨晓、陈维建、莫康良、黄颂、谷康林、许俊飞、李娜、项振华、陈建远、任增辉是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陈德松、江珍慧还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

四、浙江证监局处罚决定:

一、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中新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陈德松、江珍慧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6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罚款60万元,对其作为组织、指使或隐瞒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实际控制人分别罚款100万元;对朱彬彬、林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5万元罚款;对盛伟健、吴诚祥、杨晓、陈维建、莫康良、黄颂、谷康林、许俊飞、李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二、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项振华、陈建远、任增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当事人陈德松、江珍慧的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陈德松、江珍慧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