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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万元!花生日记涉嫌传销重罚轻落

据天眼查APP近日更新的行政处罚书(穗海工商处字[2021]4号)显示,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9年9月5日对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从事传销活动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花生日记于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1月25日间,在平台设置规则,规定会员只能领取花生日记平台的优惠券,而超级会员以及运营商才能获得发展他人加入并从下一级会员消费金额中提取佣金的资格。而会员如果希望升级成为超级会员,则需要交纳99元升级费用。在上述期间,当事人共发展超级会员7247人,收取费用71.75万元(717453元)。

从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9月25日,当事人以平台运营商可获取其发展的会员所购买的商品一定比例的佣金为诱饵,发展了多个粉丝数量多、流量大的流量运营公司,作为其“分公司”(也称之为“运营中心”或“加盟公司”、“合作经营商”),再由这些分公司去协助管理运营商,运营商负责发展会员,按照层级提取酬金。佣金具体分配方式为:“超级会员”通过“花生日记”APP平台购买商品,淘宝公司在商家给予的推广费用中扣除一定服务费后,余款作为佣金发到购买商品的“超级会员”所属运营商账户,当事人计提18%,运营商计提22%,购买商品的“超级会员”提取50%,其直接上一级会员提取10%。

截止至2018年9月25日,花生日记APP平台发展了31530个运营商,21534555人会员,其中组织结构达到三级及三级以上层级的会员有21496085人,占了全部会员人数的99.82%,层级最多的组织链条已经发展至51层。期间,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获得违法所得754.25万元(7542455.00元)。

上述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以及第(三)项所指违法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花生日记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54.25万元;罚款150万元,共计罚没904.25万元。

此外,信用中国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市监处字﹝2021﹞第19046号)显示,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处罚款1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28日,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杨仙强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54.06%。

官网显示,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是一家诞生于广州本土的知名电商企业,拥有20万活跃社群,培育了10万名好物推荐官,逐步打造出“App+社群+直播”的营销生态。作为行业头部企业,花生日记累计注册用户数突破1亿,引导成交金额超1000亿元,并已完成A轮、A+轮融资。花生日记与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唯品会、飞猪、美团、饿了么等大型平台建立深度合作,通过平台间无缝连接,共同打造集“衣食住行游购娱”于一体的超级生活入口,实现购物省钱、分享赚钱,满足网购爱好者对品质好货与极致性价比的追求,并同时享受大平台购物权益保障。

据上游新闻报道,2019年3月14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花生日记的传销(直销)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合计被罚7456.58万元,这也是迄今为止国内社交电商最大一笔罚单。此次,广州海珠区市场监管局重新调查并对花生日记作出904万余元罚款,花生日记认罚并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记者 马先震 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