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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医疗发可转债未完成承诺 实控人蒲忠杰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9日讯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了《关于对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蒲忠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34号)》。经查,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普医疗”,300003.SZ))于2021年1月6日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时,承诺处置乐普(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资产,并补充承诺将在六个月内采用对外转让、注销等方式完成资产处置。

  截至2021年7月6日,乐普医疗未完成上述承诺事项且未在到期前履行承诺变更程序。乐普医疗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乐普医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蒲忠杰作为公司董事长,对公司该违规事项负责,现对蒲忠杰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乐普医疗应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公开承诺。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6月11日成立,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300003。乐普医疗2020年年报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技术总监为蒲忠杰。乐普医疗2021年半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蒲忠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134号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蒲忠杰:

  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时,承诺处置乐普(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资产,并补充承诺将在六个月内采用对外转让、注销等方式完成资产处置。截至2021年7月6日,你公司未完成上述承诺事项且未在到期前履行承诺变更程序。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蒲忠杰作为公司董事长,对公司该违规事项负责,现对你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公开承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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