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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光紫金被责令改正 未对私募基金风险评级

北京11月2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发布对青岛金光紫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公司未验证投资者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文件;未对投资者的风险告知警示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未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二、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与基金合同约定方式不符;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三、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公司未使用合同约定募集资金结算账户账号募集资金,未按合同约定充分履行投后管理职责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十一、十二、十七、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五、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关于对青岛金光紫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9号

青岛金光紫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你公司未验证投资者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文件;未对投资者的风险告知警示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未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二、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与基金合同约定方式不符;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三、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你公司未使用合同约定募集资金结算账户账号募集资金,未按合同约定充分履行投后管理职责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十一、十二、十七、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五、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于2021年12月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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