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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橡胶被责令改正 曾连续两年虚增收入

北京1月19日讯 近日,证监会网站披露关于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海南橡胶,股票代码:601118.SH)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发现海南橡胶子公司上海龙橡国际贸易公司2016-2017年发生多笔货权转移业务,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导致2016年虚增收入金额27,249.6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3.07%,虚减利润总额308.4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3.50%;2017年虚增收入金额45,001.9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4.16%,虚减利润总额704.6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2.72%。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决定对海南橡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 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采取前款措施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事先向检查对象及有关人员告知检查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应当对此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辩、陈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关于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1号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子公司上海龙橡国际贸易公司2016-2017年发生多笔货权转移业务,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导致2016年虚增收入金额27,249.6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3.07%,虚减利润总额308.4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3.50%;2017年虚增收入金额45,001.9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4.16%,虚减利润总额704.6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2.72%。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对上述违规事项进行认真整改,并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对子公司管控,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你公司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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