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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富星汽车销售公司违法被罚 属广汇集团旗下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6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青岛市市北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青岛富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富星汽车”)警告并罚款5000元,处罚事由为其存在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北)应急罚(2021)34号。记者查询发现,青岛富星汽车为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广汇汽车,股票代码:600297.SH)旗下全资子公司。 

  青岛富星汽车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该条规定如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青岛市市北区应急管理局处罚依据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该条规定如下:“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青岛富星汽车上述违法事实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59项裁量档次2“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未建立的”违法情节。该项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59项法律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改)第三十八条规定。上述59项档次2:“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未建立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青岛市市北区应急管理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8月30日。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制定了特种作业目录,在目录中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以及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青岛富星汽车成立于2014年7月29日。其股东结构如下:广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0%,认缴出资2000万元。广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结构如下:广汇汽车持股100%。 

  资料显示,广汇汽车母公司及最终控股公司为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汇集团)。 

  广汇集团官网显示,2015年6月,广汇汽车登陆A股市场。2016年6月,公司成功要约收购了香港上市公司宝信(现更名广汇宝信)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1293.HK。公司建立了覆盖28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全国性汽车经销网络,共运营超过841个营业网点,包括782家4S店,其中超豪华、豪华品牌店面229家,中高端品牌522家,经销50余个乘用车品牌,员工总数460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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