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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创医惠实控人章笠中收警示函 大股东占用资金未信披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6日讯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300078.SZ)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根据思创医惠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关于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及《关于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等,2018年至2020年期间,大股东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思创医惠对外支付的采购款和股权转让款累计发生额为33845.70万元。思创医惠未及时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2007年发布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思创医惠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章笠中、财务总监王凛、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新军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2007年发布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思创医惠、章笠中、王凛、孙新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于同日发布的《关于对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思创医惠大股东,在上述问题中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2007年发布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根据2007年发布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思创医惠于2010年4月30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6月30日,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091.26万股,持股比例10.46%,章笠中为第三大股东,持股2460.12万股,持股比例2.83%。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实控人为章笠中,持股比例54.81%。公司2021年半年报显示,章笠中,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杭州师范大学教师,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1年6月至2018年2月任医惠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2017年1月至2021年8月18日担任公司总经理,2017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笠中、王凛、孙新军: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根据思创医惠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关于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及《关于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等,2018年至2020年期间,大股东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思创医惠对外支付的采购款和股权转让款累计发生额为33,845.70万元。思创医惠未及时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2007年发布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思创医惠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章笠中、财务总监王凛、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新军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2007年发布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0月19日

关于对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至2020年期间,你公司作为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大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根据思创医惠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关于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及《关于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等,你公司及关联方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占用思创医惠对外支付的采购款和股权转让款累计发生额为33,845.70万元。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7年发布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根据2007年发布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严肃吸取教训,全面提高合规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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