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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稷山支公司违法被罚 违规套取费用

北京12月9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银保监罚决字〔2021〕8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稷山支公司”)违规套取费用。时任人保财险稷山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任珑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人保财险稷山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任珑以业务员王某名义套取费用,并指导内勤按照其要求将费用用于公司日常开销,违规套取费用次数高达7次,违规套取费用意图明显。期间,人保财险山西省分公司向王某支付“手续费”9笔共计103836.6元,王某将7笔共计94590元转至人保财险稷山支公司内勤账户。上述7笔共计94590元的“手续费”实际为人保财险稷山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任珑以业务员王某名义套取,并用于公司日常开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运城监管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稷山支公司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运城监管分局决定对任珑警告并罚款2万元。

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银保监罚决字〔2021〕8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稷峰街

负责人:任珑

当事人:任珑

住址:山西省稷山县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稷山支公司”)涉嫌违规套取费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稷山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违规套取费用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人保财险稷山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任珑以业务员王某名义套取费用,并指导内勤按照其要求将费用用于公司日常开销,违规套取费用次数高达7次,违规套取费用意图明显。

期间,人保财险山西省分公司向王某支付“手续费”9笔共计103836.6元,王某将7笔共计94590元转至人保财险稷山支公司内勤账户。上述7笔共计94590元的“手续费”实际为人保财险稷山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任珑以业务员王某名义套取,并用于公司日常开销。

时任人保财险稷山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任珑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王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和相关人员情况说明、某医疗责任保险(2011版)保险单、人保财险稷山支公司医责险费用补贴申请表、人保财险稷山支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相关人员劳动合同、任命文件、岗位职责及党员信息表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违规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稷山支公司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时任人保财险稷山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任珑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运城监管分局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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