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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通报20起矿产违法案件 涉及17省份

中宏网3月18日电17日,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20起矿产违法案件,涉及17个省(区、市),矿种既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煤炭、矿泉水等,也包括稀土等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

这20起矿产违法案件中存在三类问题:第一类无证采矿案件(10起),该类案件查处的是企业或个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第二类越界采矿案件(6起),该类案件查处的是矿业权主体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第三类为以各类工程为名的违法采矿案件(4起),该类案件查处的是企业以环境治理、矿山修复、土地整理等工程的名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局长崔瑛表示,上述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表明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坚决态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性,拿出长牙齿的硬措施,严肃查处各类矿产违法行为,并统筹做好保供维稳等工作。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推动行刑衔接,坚决打击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涉刑案件的通报力度,使违法者心有所畏,行有所止。

一段时间以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等老问题屡禁不止,以环境治理、矿山修复、土地整理、工程施工等名义违法采矿牟利等新问题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为此,自然资源部决定公开通报一批矿产违法案件,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开采行为。

按照《矿产资源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等非法采矿行为除受到行政处罚外,达到刑事责任追诉标准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法》第39、40、43、44条明确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相应规定了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等罪名和刑事责任。其中,比较常见的是自然资源部此次通报的20起案件中涉及的非法采矿罪。

《刑法》第343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企业或者个人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矿,开采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破坏的价值在5万至15万以上的;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具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即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应定罪处罚。

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局长崔瑛说,“在此,郑重提醒一些企业和个人注意,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正如20起通报的案件一样,不仅血本无归,还会被判刑,竹篮打水一场空。”

标签: 自然资源部 采矿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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