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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消除就业歧视 不能光靠立法去“反”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高校毕业生超过1000万人,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着力解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针对如何减少就业歧视问题,代表委员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这一建议虽是老话题,却颇有针对性。其实对用工企业来说,大都知晓宪法及法律有关男女平等、公平就业的规定,但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无不希望把用工成本降到最低。因此对有些企业来说,违法经营尚且不顾,又遑论这并不太显眼的就业歧视。除去成本顾虑之外,一些企业似乎还认识不到自身招聘行为存在歧视,比如认为岗位工作艰辛,出差、应酬多,不招女性反而是对女性的照顾,或是主观地认为女性员工不适合这些招聘岗位。

不管怎样,这也不能全怪企业太自利,因为现有法律对就业歧视的界定不明确,违法成本低,难免让用人企业有空可钻。而现实中主动维权少、缺少示范性判例等,也导致规则利剑太钝。

在此语境下,出台反就业歧视法,以专门法的高度对学历、性别、年龄、地域等就业歧视问题作出立法规定,让明确的法律规范倒逼用工企业提高法律意识,同时,提高违法成本,用高额的赔偿金令企业自利神经受管控,并通过司法解释对就业性别歧视案件的立案标准、举证责任、法律适用等予以细化,让相关法律法规更具有可诉性,既填补了一项法律空白,更有助于清除求职“拦路虎”。毕竟,我国目前仍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来整治就业歧视问题,而立法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的特点,是最切实可行和有效的措施。

不过也要看到,之所以出现就业歧视,根子还在企业要算经济账。由此,在惩罚企业实施就业歧视的同时,还应正视企业诉求,对促进平等就业的企业给予奖励。换言之,消除就业歧视,不能光靠立法去“反”,而是还应改变观念,惩奖并举。

这就需要政府主动作为,对“精打细算”的用人企业给予一定帮扶,尽可能减少其“损失”。比如通过完善生育险制度、税收优惠、政策补贴等,让企业在招聘女工时尝到政策的甜头,降低企业因女工生育等增加的用工成本。消除性别就业歧视如此,消除其他方面的就业歧视也应遵循这一思路,拿出务实而管用的举措。

总之,消除就业歧视不是一厢情愿的事,而是一项“系统工程”,立法去“反”是一方面,配套的相关规则体系与时俱进,更加完善,让用人单位没了后顾之忧,进而积极主动,好自为之更是一方面。

标签: 就业歧视 立法去反 高校毕业生 用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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