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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胜新材股东普润平方壹号违规减持 被监管警示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7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的《关于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普润平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132号)显示,北京普润平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鼎胜新材,603876.SH”)股东。

经查明,截至2019年10月15日,北京普润平方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北京普润平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1.76%的股份。

2019年10月16日至2021年8月12日,普润平方与普润平方壹号因集中竞价减持与可转债转股,分别减少1.69%与2.41%的股份,合计变动比例为4.1%。2021年8月13日,普润平方壹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4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7%,减持完成后,普润平方与普润平方壹号合计变动比例达到5.07%。8月16日,普润平方壹号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普润平方壹号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未在减持比例达到5%时及时停止交易,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超比例减持0.07%,超比例数量约33.92万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鼎胜新材股东北京普润平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鼎胜新材于2018年4月18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8月18日,北京普润平方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第二大股东,持股6027.08万股,持股比例12.78%,北京普润平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第四大股东,持股2515.60万股,持股比例5.34%。

鼎胜新材于8月14日发布的《关于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普润平方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北京普润平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可转债转股及股东普润平方壹号大宗交易减持股份导致的被动稀释,未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后,北京普润平方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由12.53%将至12.46%,北京普润平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由5.23%将至4.23%,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由17.76%降至16.69%。

公司9月9日披露《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称,北京普润平方股权投资中心和北京普润平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普润平方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027.08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2.78%,普润平方壹号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515.6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34%。上述股份全部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已于2019年4月18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规定: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1〕0132号

关于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普润平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普润平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2019年10月15日,北京普润平方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润平方)与北京普润平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润平方壹号)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1.76%的股份。

2019年10月16日至2021年8月12日,普润平方与普润平方壹号因集中竞价减持与可转债转股,分别减少1.69%与2.41%的股份,合计变动比例为4.1%。2021年8月13日,普润平方壹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4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7%,减持完成后,普润平方与普润平方壹号合计变动比例达到5.07%。8月16日,普润平方壹号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普润平方壹号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未在减持比例达到5%时及时停止交易,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超比例减持0.07%,超比例数量约33.92万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普润平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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