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调查 > 正文

奥士康监事文进农收警示函 减持自家股票未预先信披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015号)显示,经查,文进农作为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士康”,002913.SZ)监事,在2021年7月8日减持公司股票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股份减持计划。文进农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文进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文进农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过10余年的稳步发展,现已成为拥有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士康精密电路(惠州)有限公司、奥士康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喜珍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经营实体的股份制企业,于2017年12月1日在深交所A股成功上市(股票代码:002913)。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投资额逾51亿元,总设计规划年生产高密度印制线路板能力达1112万平方米(含在建)。深圳市北电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0.36%。

  文进农2015年10月23日至2021年8月11日担任奥士康职工监事。截至2021年8月26日,直接持有奥士康45100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文进农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015号

  文进农:

  经查,你作为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士康”或“公司”)监事,在2021年7月8日减持公司股票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股份减持计划。你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9月8日

精彩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