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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控股股东收警示函 减持信披违规且有短线交易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0日讯 昨日,湖南证监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016号)。经查,发现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科技”,300490.SZ)控股股东,在2021年7月26日减持华自科技股票的过程中买入华自科技股票2.60万股。上述期间内买卖华自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2.2021年2月5日至7月26日期间,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长沙华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华自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在合计减持股份比例累计达到5%时,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未停止买卖华自科技股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华自科技专注于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为能源、环保、工控、水利等领域用户提供核心软硬件产品与系统解决方案。华自科技前身湖南华自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25日。2015年12月31日,华自科技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300490。

  7月27日,华自科技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6日,控股股东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长沙华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华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大宗交易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了公司股份1351.74万股,期间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因误操作买入2.60万股。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311.71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25617.15万股的44.16%,本次权益变动后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889.1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25677.15万股的38.52%。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016号

  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作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科技”或“公司”)控股股东,在2021年7月26日减持公司股票的过程中买入公司股票26000股。上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2.2021年2月5日至7月26日期间,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长沙华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投资”)作为华自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在合计减持股份比例累计达到5%时,你公司未停止买卖华自科技股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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