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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鹤壁分行违法被罚 违反房地产政策帮房企买地

北京10月26日讯近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了三张河南银保监局鹤壁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鹤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11号)。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鹤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显示,中原银行鹤壁分行违反房地产政策,绕道证券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土地购置费用提供融资;违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

2021年10月18日,鹤壁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该行合计罚款40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鹤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显示,郝玉强对中原银行鹤壁分行违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违法行为负有承办责任。同日,鹤壁银保监分局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郝玉强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鹤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显示,张红军对中原银行鹤壁分行违反房地产政策,绕道证券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土地购置费用提供融资违法行为负有承办责任。同日,鹤壁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张红军处以警告。

2020年9月4日,河南银保监局发布关于核准张红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豫银保监复〔2020〕347号)显示,核准张红军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商业银行的业务部门负责参与制定与自身职责相关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负责按照规定时限和路径报告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并组织落实整改。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业务部门是指除内部审计部门和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外的其他部门。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设立新机构、开办新业务、提供新产品和服务,应当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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