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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遂昌支公司违法被罚 员工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北京11月2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丽水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丽银保监罚决字〔2021〕17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内部员工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曾辉是内部员工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中国银保监会丽水监管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对曾辉处以警告。处罚依据为《农业保险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相关法规:

《农业保险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一)未按照规定将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二)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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