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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健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执业聚光科技年报审计3宗违规

北京1月1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罗训超、武继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浙江证监局发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天健会计师所”)及注册会计师罗训超、武继俊执业的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300203.SZ)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天健审〔2021〕5098号)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识别和评估重大内控缺陷。风险评估过程中,天健会计师所已经关注到公司存在未经审议的关联交易,但未了解和识别其出现的原因,未考虑是否存在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未识别和评估其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关联交易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天健会计师所仅获取了公司追认关联交易的合同,未核查发票、工程结算单、工程验收单、进度款支付申请单等审计相关依据,对公司追认关联交易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天健会计师所未对货币资金和部分往来款函证过程保持必要控制,未执行函证地址核对程序;未对个别银行回函不符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浙江证监局判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天健会计师所及罗训超、武继俊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官网显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83年12月,是由一批资深注册会计师创办的首批具有A H股企业审计资格的全国性大型专业会计审计中介服务机构。综合实力位列内资所第一,全球排名前二十位。天健拥有包括A股、B股、H股上市公司、大型央企、省属大型国企、外商投资企业等在内的固定客户5000余家,其中上市公司客户500余家,新三板挂牌客户300余家。

聚光科技于2011年4月15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539.73万股,持股比例21.08%。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罗训超、武继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罗训超、武继俊:

我局发现你们执业的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天健审〔2021〕5098号)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识别和评估重大内控缺陷

风险评估过程中,你们已经关注到公司存在未经审议的关联交易,但未了解和识别其出现的原因,未考虑是否存在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未识别和评估其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关联交易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

你们仅获取了公司追认关联交易的合同,未核查发票、工程结算单、工程验收单、进度款支付申请单等审计相关依据,对公司追认关联交易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未对货币资金和部分往来款函证过程保持必要控制,未执行函证地址核对程序;未对个别银行回函不符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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