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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银行南宁琅东支行违法被罚240万 贷款三查存漏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6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桂银保监罚决字〔2021〕29号)显示,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琅东支行贷款“三查”不到位。黄文琼、张文、刘凡林、曹秉权、王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广西银保监局对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琅东支行罚款人民币240万元;给予黄文琼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给予张文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给予刘凡林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给予曹秉权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禁止王智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核准黄文琼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2019年11月18日,核准黄文琼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琅东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中国银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核准李延强等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2014年3月28日,核准张文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琅东支行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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