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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信披违规股价两涨停 董秘周勇被监管警示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7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的《关于对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周勇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128号)显示,经查明,2021年8月10日,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路桥”,600039.SH)在E互动中,回复投资者关于公司子公司新锂想公司是否供货亿纬锂能或者其他下游公司的提问称,“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新锂想公司与西藏亿纬控股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双方正在积极推进具体合作方案”。上述信息发布后,公司股价于2021年8月10日、8月11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经监管督促,公司于8月16日更新上述E互动的相关回复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新锂想公司有较为稳定的下游客户,但目前未向亿纬锂能供货。

上交所判定,上市公司拥有的新技术及相关产能布局、技术合作等情况,是市场关注的重要事项。尤其是锂电行业处于市场关注的热点时期,上市公司相关战略合作、供货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进行真实、准确、客观地披露。但是,公司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上述敏感信息,公司股价发生波动。同时,公司也未充分揭示相关不确定性风险,相关信息发布不准确、不完整,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2.1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周勇(任期2019年4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周勇予以监管警示。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四川路桥于2003年3月25日在上交所挂牌。周勇自2019年4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自2019年6月11日至2021年9月17日任副总经理。

8月10日,四川路桥开盘报6.40元,于盘中涨停,收报7.04元,涨幅10%;8月11日,该股开盘报7.31元,于盘中涨停,收报7.74元,涨幅9.94%.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4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6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7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5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2.2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1〕0128号

关于对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周勇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四川路桥,A股证券代码:600039;周勇,时任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1年8月10日,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路桥或公司)在E互动中,回复投资者关于公司子公司新锂想公司是否供货亿纬锂能或者其他下游公司的提问称,“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新锂想公司与西藏亿纬控股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双方正在积极推进具体合作方案”。上述信息发布后,公司股价于2021年8月10日、8月11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经监管督促,公司于8月16日更新上述E互动的相关回复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新锂想公司有较为稳定的下游客户,但目前未向亿纬锂能供货。

上市公司拥有的新技术及相关产能布局、技术合作等情况,是市场关注的重要事项。尤其是锂电行业处于市场关注的热点时期,上市公司相关战略合作、供货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进行真实、准确、客观地披露。但是,公司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上述敏感信息,公司股价发生波动。同时,公司也未充分揭示相关不确定性风险,相关信息发布不准确、不完整,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2.1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周勇(任期2019年4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周勇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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