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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蜂上海某门店违法被罚 使用未检验杂物电梯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3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1〕152021002427号)显示,快乐蜂(中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沪南路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3万元。

经查,当事人快乐蜂(中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沪南路店于2019年9月起,在浦东新区沪南路607-609号一层、二屋从事餐饮服务。2021年9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地址的两台杂物电梯当事人用于装卸食物、餐具及托盘使用。当事人使用的上述杂物电梯上次检验日期是2020年8月,已过定期检验日期。后经核实,当事人使用的上述杂物电梯未经检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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