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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水污染防治的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发挥政策合力。

《通知》明确,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相关规定,并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工艺,确保出水达标排放。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通知》要求,2022年12月底前,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2025年12月底前,其他按规定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要完成建设任务。建成投运前要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应急收集设施(或化粪池)、临时性污水处理设施等,杜绝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有条件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和监测。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工程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自动化运行水平,减少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接触污水的风险。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做好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工作,确保达标排放。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环境执法监督工作,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按照“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的要求,帮扶指导医疗机构解决污水处理处置方面的实际困难。地方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监管平台,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处置等情况进行排查,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全链条监管。

同时,《通知》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筹集资金,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对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医疗机构污水进行统一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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