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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农大正公司盐水剂不合格被罚 为诺普信子公司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3日讯 9月18日,信用中国(福建福州)网站发布关于对福建新农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榕农(农药)罚﹝2021﹞3号)。

2021年2月下旬,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由福建省农业厅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下发给福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的的通报函(闽农执法局线索函[2021]1号),文件内容:“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在农药监督抽查中发现了标称福建新农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受托方:陕西标正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的30%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不合格,要求依法处理。”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申请复检,农业农村部最后裁定的检测报告是由江苏恒生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即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检测报告),内容显示:“标称福建新农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受托方:陕西标正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的“30%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产品有一项指标不合格,“亚硝基草甘膦质量浓度”,标准要求≤1.0,检测值为10.3,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经调查核实,福建新农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受托方:陕西标正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的30%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农药产品,生产日期(批号):20191123AS01X.B,生产数量是117件,销售了117件,召回106件返厂处理,销售价格185.25元/件,虽召回但销售行为已经发生,货值金额应以117件计算,货值金额为21674.25元,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共21674.25元,应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即违法所得21674.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对福建新农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福建新农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推广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农业科技型企业,于2001年登记注册,系国家农药定点生产企业。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诺普信”,002215.SZ)为第一大股东,持股84.92%。诺普信年报显示,福建新农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为其持股84.92%的控股子公司。

诺普信官网显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成立,2008年A股上市(股票代码 002215),现注册资本为 9.14 亿元,是一家以研发、生产、销售农业投入品并提供专业化综合农业服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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